2019-07-08 14:39:12 来源:搜狐焦点网
现在普遍的人对拆迁比较敏感,而对征收却没有什么概念。有的人也会以为征收拆迁就是一回事,并不作区分。但在法律的规定上,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征收”与不要求必然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拆迁”,二者虽然外在表现形式接近,但分属不同的范畴,具有非常明显的区别,并不能完全混为一谈。
征收,是指征收主体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到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指出制定条例的目的之一是维护公共利益。目前我国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重要阶段,工业化、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现代化的必然趋势。无论是公共利益的界定,还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开展,都必须考虑我国的国情,切实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第二条明确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就明确了实施房屋征收的前提。这是《征收条例》与原拆迁条例不去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开发的拆迁制度的本质区别。
在我国,一些地方为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借助近年来流行的城市发展土地储备的方式,采取低价拆迁城市居民的房屋,然后通过招牌挂的方式高价出让土地使用权,从中获取巨额利润差,实现扩充地方财政的目的。
在实践中,建议房屋征收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入户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较好采取《房屋征收与补偿征求意见表》方式,当然也可以在就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取被征收人意见时一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