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创业人才,可在海南任一城镇申请落户
2021-07-09 17:38:41
来源:搜狐焦点网
7月8日,海南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联合发布《海南省现代物流业创业创新人才落户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琼府〔2017〕6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64号)
★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其产品符合本省12个重点产业支持方向,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的创业人才,且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可选择在本省任一城镇申请落户。(注:“领办企业”指具备创业能力人才作为法定代表人联合股东合资创办企业;“创办企业”指个人独资创办企业。)
★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省所聘用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价不低于150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的创新人才,且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可选择在本省任一城镇申请落户。
产品符合现代物流业支持方向:货运(运输)、仓储(除危险品)、流通加工、配送、第三方物流(货代)、应急物流、逆向物流、物流信息及相关服务、物流基础设施的建设与运营、邮政快递、其他物流服务等。
★物流企业主营业务划分为交通运输(不含铁路、航空运输)、邮政快递、其他物流业。企业根据物流主营业务,向所在地市县物流行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交通运输(不含铁路、航空运输)行业主管部门是交通运输部门。邮政快递业主管部门是邮政管理部门。若企业填写主营业务是其他物流业,由发改部门出具确认意见书。
(1)申请人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下载并填写《海南省现代物流业创业人才确认意见书》或《海南省现代物流业创新人才确认意见书》,企业根据物流主营业务(交通运输、邮政快递、其他物流业),确认物流行业部门,连同申报材料向公司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物流行业部门申请受理。(2)市县物流行业部门受理后,会同市县统计部门确定物流企业主营业务,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于确认意见书上盖章确认。初审不合格的,应将初审不合格结果告知申请人。(3)初审合格者持确认意见书以及申报材料纸质版,报送至省级物流行业部门办理审核确认。(4)省级物流行业部门受理后,于7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人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审核通过后予以人才认定,并于确认意见书上作确认意见。(5)申请人持确认意见书向拟落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办理人才落户事宜。(6)特殊情况需延长初审时间应告知申请人,初审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审核确认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1)海南省现代物流业创业人才确认意见书(附件1,一式两份);(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书和个人实际出资的银行入账单;(7)企业符合现代物流业支持方向的相关材料,如物流业务往来发票或合同、生产经营场所的产权材料或租赁合同、企业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等材料;(8)申请人经营企业属交通运输企业,则需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人经营企业属邮政快递企业,则需提供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9)海南省现代物流业创新人才确认意见书(附件2,一式两份);(12)科研成果产权证书如版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等;创业人才提供(1)-(8)材料,创新人才提供(3)-(13)材料。
(1)申请人的年龄和实际出资是否符合条件;
(2)申请人必须为领办或创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若申请人是企业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则必须是企业设立初期的原始股东;
(3)市县物流行业部门实地核查企业是否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且实际运营满1年;
(4)公司生产经营的产品必须符合当地市县的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结构,且符合我省现代物流业支持方向;
(5)申请人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的真实性。
(二)创新人才认定的审核内容
(1)申请人的年龄、占股比例是否符合条件;
(2)技术入股协议须约定入股估值不低于150万元,并将技术成果的所有权转移给公司;
(3)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技术估值不低于150万元;
(4)市县物流行业部门实地核查申请人的技术成果是否有效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实地核查所在公司是否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且实际运营满1年;
(5)公司生产经营的产品必须符合当地市县的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结构,且符合我省现代物流业支持方向;
(6)申请人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的真实性。
(一)完善人才落户工作机制
各市县物流行业部门为人才落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不得增设额外条件和程序,不得以任务和理由拒绝或拖延引进人才办理落户。
凡申请落户时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一经审查发现,列入不诚信企业黑名单,不再受理该企业引进人才落户资格确认事宜;申报人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的,不予办理资格确认手续,已办理资格确认的一律作废。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贸消费处),咨询电话:0898-65342595;海南省交通运输厅(人事处),咨询电话:0898-65351553;海南省邮政管理局(人事处),咨询电话:0898-66555948。本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