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20 11:25:09 来源:搜狐焦点网
针对王先生提出的问题,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戴金花律师表示,此类表面以10元成交价过户房子,一般都会被认定为赠与。如果王先生以此方式将房子过户给孙子后,再想反悔要回房子,就需要存在法定事由才能撤销赠与。
据戴金花律师介绍,类似案例曾经出现过,2019年8月,爷爷张某、奶奶陈某与小张(孙子)的父母共同前往房管局,以10元成交价将房子过户给小张,但该房子产权证仍由张某持有,房子也由张某与陈某继续居住。2021年,陈某患病住院,张某、陈某与小张父亲发生矛盾。小张父亲自行将房子产权证挂失、重新申领并持有。在陈某去世后,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子恢复登记至自己名下。
法院认为,因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合意,不属于买卖,属于赠与,所以买卖合同无效,但因房子已经过户,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所以确认房子归小张所有。
实践中,很多人对亲属间财产的转移法律关系存在误解,以为只要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了,就能要回房子,实则不然。赠与可以撤销,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但是,无论赠与人行使的是任意撤销权,还是法定撤销权,都需要具备法定的事由和条件。
戴金花律师解释,如果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需要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行使。另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663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最后,戴金花律师建议,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老年人的养老居住,老年人最好不要轻易将房子过户至他人名下,也不要通过低价买卖方式过户。如果老年人基于某种原因,需要将房子过户至他人名下,一定要留存相应证据或者增加附条件赠与条款,在条件成立之前不要办理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