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无偿赠与子女房产可免税

2015-11-25 10:41:00   来源:搜狐焦点网

2015年11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较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根据公告,父母无偿赠与子女不动产,只要户口簿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提供户口簿即可办理免税手续。

此外,需注意的是,由于财产关系的转移,涉及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多部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必要的证明资料是划清税收征免界限的关键。

纳税人在办理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手续时,应报送《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以下四类情形之一的,还应分别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一)离婚分割财产的,应当提交:

1.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亲属之间无偿赠与的,应当提交:

1.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的,应当提交:

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应当提交:

1.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