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一定要警惕这些风险 不看吃大亏

2015-11-24 12:30:00   来源:搜狐焦点网

二手房买卖中的风险有哪些?警惕以下风险才能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损失。

一、三方当事人资格是否合格

1、二手房转让人应当是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屋权利人。

2、二手房受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二手房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购买人应当审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同意的书面文件。

4、二手房属于国有或集体资产的,购买人应当审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二手房本身有无产权登记

购买人要购买二手房,应当审查二手房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没有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买卖。为慎重起见,购买者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关调查核实权利证书及其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同一性,以较大限度地避免购买的房屋产生产权争议。

三、二手房是否属于共有财产

二手房属于两个以上主体共有的(以所有权证书为准),应当审查有无共有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材料。审查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应当关注拟交易的房地产是否具有其他权利人。

四、二手房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二手房买卖前,购买方应当审查司法机关有无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二手房权利的情况。一般说来,有权查封的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五、二手房是否已经抵押

购买人应当审查二手房有无抵押等他项权利设置情况。若有抵押应当取得出卖人已经通知抵押权人的书面证据,或者取得抵押权人等他项权利人书面同意转让的证明。

六、二手房是否存在优先购买权

共有二手房买卖时,在同等条件下,二手房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已经出租的二手房买卖时,在同等条件下,二手房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没有取得优先购买人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买房人应当注意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的风险。

购房人应审查二手房优先购买权人有无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如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买受人购房后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以上是二手房买卖中常见的风险,大家一定要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