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北京国管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须知

2015-06-27 21:11:00   来源:搜狐焦点网

购房者使用公积金贷款经常不够用,剩下的房价需要使用商业贷款支付,这种情况就可以直接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那么,组合贷款去哪里申请?需要走什么程序呢?本文为您梳理申请北京国管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须知。

国管公积金账户组合贷款须知

自2008年2月19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恢复了办理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方式下的二手房组合贷款业务。

根据相关文件,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人可以申请办理组合贷款,组合贷款审核标准及发放应同时满足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要求。二手房及其他性质房屋暂不办理组合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期限,最长可计算到借款人70周岁,且不超过30年。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由国管分中心核算,采取自由还款方式,商业贷款部分由建行核算,采取建行认可的还款方式,但是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与商业贷款部分的贷款发放日、贷款期限、收款人账户信息应当一致。

还款时,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与商业贷款部分使用2个活期储蓄账户(储蓄卡或活期储蓄存折),分别进行还款。

对于组合贷款的提前还款,国管公积金不作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和商业贷款部分的比例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可自愿选择提前偿还任意部分贷款。

借款申请人申请组合贷款时,需同时向业务经办支行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申请材料。由业务经办支行将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交国管分中心进行审批。

哪里可以受理国管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

根据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7〕16号,建行朝内大街支行、金融街支行、朝阳支行、北大南街支行、金安支行(以下简称建行经办支行)可受理组合贷款业务。

这些都是2007年建行可受理组合贷款业务的网店,目前的网点国管公积金资金管理中心没有公布。建议拨打建行客服咨询。

借款申请人申请组合贷款时,需同时向建行经办支行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贷款申请材料。由建行经办支行将其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交国管分中心进行审批。

国管公积金组合贷款需要签订什么合同?

1.《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

应在合同其他约定事项处注明“该合同项下贷款为组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具体事项见《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合同补充协议》”。

2. 《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应在合同其他约定事项处注明“该合同项下贷款为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部分,具体事项见《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合同补充协议》”。

3.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合同补充协议》

要求:一式八份。借款人1份,国管分中心1份,建行2份,担保中心1份,商贷保证人1份,办理抵押登记2份。

国管公积金二手房组合贷款的担保

2009年,国管公积金资金管理中心开办了阶段性担保方式下的二手房组合贷款业务,要求二手房组合贷款借款人办理完毕抵押登记相关手续前,由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向其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买卖双方办理完交易契税手续,取得契税凭证、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的领证通知单、担保中心认可的中介经纪机构出具的过户证明,或买卖双方办理完交易过户手续,取得新产权证后,发放贷款。

根据相关文件,二手房组合贷款的担保方式限于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方式。抵押权人或质权人为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贷款于抵押登记或质押手续办理完成后发放。

抵押担保是抵押人以房屋抵押为组合贷款债权提供担保。抵押权人为建行,贷款于抵押登记完成后发放。

质押担保是出质人以质押财产出质为组合贷款债权提供担保。质权人为建行,贷款于质押手续完成后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