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三类大学生落户就业政策

2015-08-17 10:37:00   来源:搜狐焦点网

我市“大学生人才储备计划”,将以服务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和满足我市对大学生及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为目标,此外还有生活补贴、住房补贴、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免费档案托管等一系列利好政策,该文件有效期为3年。

两大类毕业生是储备对象

凡有意来青就业创业的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统招派遣期内本科以上学历未就业大学生,以及国(境)外取得本科以上学历、经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毕业5年内的未就业大学生,可与我市各级大学生人才储备中心签订储备服务协议,成为储备人才,储备期限为一年。储备中心通过提供就业岗位推荐对接、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免费档案托管、党组织关系接转、户籍管理等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落实我市各项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帮助储备人才尽快在青实现就业和自主创业。

市大学生人才储备中心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设立大学生人才储备分中心。储备对象与各人才储备(分)中心指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储备协议。其中,派遣期内非师范类毕业生登录“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师范类毕业生登录 “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签约,签约后纳入我市储备人才管理,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只能接受一次人才储备服务且储备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参军入伍、继续升学、实现就业、出国定居和返回原籍等情况按规定退出储备;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储备协议自动解除。

三类毕业生先落户后就业

在户籍管理方面,我市新出台了利好政策,对纳入储备的研究生学历高校毕业生,以及国家教育部“211工程”、“985工程”高校本科学历毕业生,可实行“先落户后就业”的政策,此举彻底“颠覆”了以往落户政策。办理落户时携带报到证、毕业证、落户人在青实际居住地址证明等。

各人才储备中心负责为毕业生办理落户青岛的相关手续,按有关规定配合毕业生出具与户籍有关的证明材料。在储备期内落实就业单位的,须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储备期满后未就业的须在一个月内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未按规定时间将户口迁出的,由各人才储备中心负责将其户口关系迁至生源地,各人才储备中心不再为其提供户籍管理相关服务。

个人档案由储备中心托管

毕业生签订储备协议后,可将个人档案及党组织关系转至各人才储备中心托管。各人才储备中心为储备人才提供人事关系、档案托管、组织关系接转等服务,储备期一年内,根据有关规定配合储备人才出具与档案相关的证明材料。

储备人才落实就业单位后,应及时办理派遣就业手续,按照档案提取规定,办理档案转递手续,并将党组织关系转至接收单位或单位人事代理部门的党委组织。储备期满后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须在一个月内办理档案、党组织关系转出手续。未按规定时间将档案转出的,由各人才储备中心负责将其档案退回生源地,各人才储备中心不再为其提供档案管理相关服务。

此外,根据新规,储备人才可参加一次财政补贴的综合职业能力培训,驻青高校应届毕业生、毕业5年内未就业的青岛籍高校毕业生还可免费参加一次创业培训。市本级组织的上述培训项目,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各区、市组织的,由各区、市财政负担。

研究生可到事业单位见习

纳入储备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可申请进入事业单位人才储备岗位见习。全市年度安排储备人才事业单位见习1000人,市级事业单位500人,各区、市事业单位500人。其中,市南区、市北区各90人,李沧区85人,崂山区、城阳区、开发区各70人,黄岛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各5人。

事业单位储备岗位见习期为3个月,经用人单位和见习毕业生双方协商同意并报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后可延至6个月。毕业生在事业单位人才储备岗位见习期间,按照我市公益性岗位商业综合保险有关规定和办理渠道,统一购买商业综合保险;按照我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发放见习生活补贴。

创办企业享多种补助

储备人才在我市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可按现行政策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自谋职业扶持金、小额担保贷款及贷款贴息等政策扶持。

入驻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可享受第1年100%、第2年50%、第3年30%房租减免优惠,并根据经营收入、纳税情况、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由孵化基地所在区、市给予一定奖励。

未就业的每月发310元补助

对储备中心的大学生,我市还出台了房租补贴及生活补助政策。企业招用储备人才可获得房租补贴,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内入驻企业招用储备人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每招用1人,给予企业较高1000元的房租补贴,补贴资金不超过企业实际缴纳房租数额。

此外,进入人才储备中心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在见习期即可享受研究生住房补贴,标准为博士600元/月,硕士400元/月,在青就业后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

我市在新政中还首次出台了“未就业生活补助”,储备人才在签订储备协议半年后仍未就业的 (见习期除外),自储备期第7个月起,给予储备人才每月310元的生活补助费,补助期限最长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