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购房合同霸王条款

2013-07-19 12:33:00   来源:搜狐焦点网

长沙购房合同霸王条款严查!

长沙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房地产市场专项执法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挪用预售款、“一房多卖”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严厉查处。市民若发现房屋销售中的违规现象,可拨打电话0731-82241232予以举报。

此次检查的对象为长沙市正在预(销)售商品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销)售现场及其从业人员。将重点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付款等;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在取得预售许可证10日内、商品房预(销)售前,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的楼层、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分摊面积、销售单价、总售价、销售状态及优惠折扣,是否有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人为造成房源紧张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有挪用预售款或将预售款打入非资金监管银行的行为,是否有“一房多卖”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有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自制合同及合同附件中,是否有违法、违规的“霸王条款”。

7天内不签买房合同定金不退

霸王条款一:“本认购书签订7日内,认购人未能交纳首付款或与出卖人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认购人所付定金不予退还。”或者“乙方须在本协议签定之日起,XX日内到“XXXXX”售楼现场与甲方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它相关文件;若乙方逾期未与甲方签订买卖合同,甲方有权将乙方所定的该套商品房另行销售而无需告知,本协议自动作废,且上述定金不予退还。”

长沙购房合同霸王条款怎么办?

搜狐焦点提示: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定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按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因此,如买卖双方不能就某些购房条款达成一致意见,而这些不能合意的条款又未在预约中事先约定,此时合同不能成立应属正常,双方均不构成违约,定金应予退还。此条款仅对认购人未能签订合同情况进行约束,未对出卖方进行约束,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