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潜规则",业主如何维权

2015-07-09 18:47:00   来源:搜狐焦点网

房产可以作为资产保值增值的一种选择,但房子能不能充分发挥这个作用,好的物业管理也很重要。买房子是一次性的购买行为,而物业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做开发商提供给业主的售后服务。究竟什么是物业管理?业主应该如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今天,搜房网二手房小编就教教大家怎样正确维权。

物业管理潜规则

一、什么是物业管理呢?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二、业主在物业管理中有哪些权利?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物业管理相关税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启动经费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3.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费

4.高档住宅物业管理费

5.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费

6.供暖费。

四、业主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业主的权益被物业管理企业侵害时,业主应及时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投诉,如不能及时的得到满意的答复与处理,业主可以按条例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条例的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按条例第二章第十款的规定,业主及业主大会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比如还可以合理合法地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特别是要善于通过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力量,直至采取法律维权行动,通过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的途径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