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积金个贷率已达93% 首付2成难执行

2015-09-01 10:36:00   来源:搜狐焦点网

8月31日,住建部、财政部与央行发布通知,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公积金较低首付款比例降至20%。调整后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积金新政令不少市民欢呼不已,购房者的春天来了?先别高兴得太早,青岛公积金新政还未落实,首套房首付2成、取消贷款额与账户缴存余额挂钩的限制等新政恐怕难以执行。

青岛公积金资金运行压力大 使用率已达93%

早在3月底,人民银行等部门下发《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住房公积金贷款较低首付款比例提出了要求,随后各地公积金政策纷纷落地。如上海市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抵押贷款年限做出了调整,个人及家庭较高贷款额度分别提高到60万和120万;辽宁公积金贷款较低首付20%,贷款额度较高提至80万元;河北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较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

随着各地公积金新政不断落地,购房者越发关注青岛公积金新政何时才能实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于建国做客青岛政务网“在线问政”栏目时,答复道,近几年我市公积金贷款业务受理量大幅增长,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压力不断加大。截至2014年底,资金使用率已达95.34%,远高于行业85%的要求。政策的调整要充分考虑当地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情况,由于目前缺少与银行或其他城市公积金中心之间的资金余缺调剂和融通机制,在资金形势严峻的情况下,为了保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持续发展,对相关政策调整要极其谨慎。

青岛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仍执行现行规定

笔者拨打了青岛住房公积金热线询问新政事宜,工作人员回复道:刚接到上级通知,正在加快调研,将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市场的变化以及资金的运行状况,研究制定相关落实措施,报本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但并未就落地时间给出答复。

日前,在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李力对《意见》进行解读时提出,“目前,我省青岛市个贷率已达93%,资金使用较为紧张,可以结合当地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青岛目前仍执行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购买新建住房首次申贷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30%,对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二手房首次申贷的,房龄在10年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40%,房龄10年(不含10年)以上的,房龄的增加以5年为一档,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二次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贷款额度为:家庭购买新房较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购买二手房为35万元;个人购买新房较高为36万元、购买二手房较高为21万元。

附:山东公积金新政解读

8月3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围绕进一步释放结余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出了16条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在放宽贷款条件、提高可贷额度、扩大提取范围等方面向前再迈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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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8月6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李力,省财政厅副巡视员王晶,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副行长李建文在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上,对《意见》进行了发布解读。

公积金连缴6个月可申请贷款 二套房较低首付仅3成

《意见》明确,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较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较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另外,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副行长李建文介绍,根据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调整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首套房较低首付款比例调整。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较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20%,对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贷款不再执行30%的较低首付款比例要求。二是改善性住房较低首付款比例调整。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较低首付款比例由50%调整为30%。

贷款额与账户余额将“解锁” 商贷可转公积金

“济南市目前执行缴存余额15倍规定,即职工账户有1万元公积金余额,只能贷到15万元,取消与余额挂钩的限制后,职工较高可贷到50万元。”省住建厅副厅长李力在发布会上介绍,《意见》的一大创新之处,就是放宽贷款条件,提高了可贷额度。

《意见》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率低于85%的城市,要提高个人住房贷款较高额度,取消贷款额与职工账户缴存余额挂钩的限制。住房公积金贷款较高额度不低于建筑面积90平方米商品住房总房款的80%,住房价格按当地统计部门上年度商品住房均价计算。借款人还款能力按不低于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月工资总额的50%核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放宽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除此以外,《意见》还释放出一大利好,住房公积金贷款率在85%以下的城市,要积极开展商转公业务,允许缴存职工将已经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提取政策再放宽 父母子女可“亲情提取”

在公积金提取条件方面,《意见》给予了充分的放宽。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在取得首付款支付凭证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农民工在城市或农村新型社区购买自住住房,或依法依规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另外,《意见》还突破了原来规定的提取范围,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

异地公积金贷款全面取消户籍限制

《意见》在积极开展省内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方面也有大突破。如职工在缴存地以外的省内城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可以向住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配合住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可为本地缴存职工发放异地购房贷款。全国范围内异地贷款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那么,如何防止出现因政策过宽造成资金紧张的问题呢?李力最后回答道,《意见》为各市设置了一条“安全线”,即住房公积金贷款率超过85%时,各市可及时调整贷款、提取政策,确保住房公积金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目前,我省青岛市个贷率已达93%,资金使用较为紧张,可以结合当地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研究贯彻落实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