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15 14:11:00 来源:搜狐焦点网
2011年2月23日,济南市政府召开第71次常务会议,出台一系列政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会议分析了济南市房地产市场形势,明确了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任务,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1号文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5号)精神,明确政府责任,落实各项措施,一手抓住保障性住房建设不放松,一手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不动摇。
五年新增保障房超过10万套
会议提出,济南市将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2011年年底前,建设保障性住房3万套。新开工公共租赁住房不低于2.3万套。向社会提供不低于2000套廉租住房。开工建设5000套棚改安置房。到“十二五”末,新增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总量要超过10万套,力争享受住房保障的居民达到户籍总量的10%。切实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2011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两年年均实际供应量。
家庭二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60%
会议确定调整济南市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一定时期内从严执行国家住房限购政策,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济南市市区范围内(包括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和高新区)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对在济南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相关部门将不予办理合同备案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调控政策执行不力的要进行约谈和问责
会议提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重点查处未办理规划、施工、预售许可手续进行建设和预售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加强预售资金监管,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制度。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继续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年内实现全市房产档案数字化和县(市)区联网。加强对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不得力的,按照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问题突出的要实行问责。
会议强调,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领导,成立济南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房地产市场调控中的重大问题。
济南市将依据2011年GDP预期增长目标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等情况,制定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年度控制指标,3月份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