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18 15:14:00 来源:搜狐焦点网
案件回放:
2012年5月,李某夫妇把自己的一处房产赠与了儿子小李并签订了《房产赠与合同》,约定:李某夫妇在其所赠与的房屋内有享有居住权,直至去世。双方将《房产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并随后将房屋产权变更在小李名下。2012年10月,小李妻子朱某因琐事与李某发生争吵,并动手与李某撕扯,后虽经民警调解,暂时平息,但双方从此心存芥蒂。2013年4月,李某夫妇思来想去,决定把儿子、儿媳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他们与儿子之间签订的《房产赠与合同》。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赠与合同受法律保护。李某夫妇将其房产赠与儿子小李,小李也接受了赠与,双方签订了书面赠与合同,并依法进行了公证、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等相应的权属变更登记,双方间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且被告小李作为《房屋赠与合同》的受赠人,并没有出现符合《合同法》排名前列百九十二条法定的撤销情形,且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受赠人小李严重侵害了李某夫妇的人身权、财产权,判决驳回李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汪宇律师评析:
《合同法》排名前列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排名前列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由此可知,法律对撤销赠与的情形有明确的规定。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父母、子女之间的附义务的房屋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包含着大量的家庭伦理道德因素。受赠人小李的义务是保障赠与人李某夫妇的居住权。事实上,李某夫妇亦一直居住在其赠与儿子的房屋内,后由于家庭琐事,李某与儿媳发生冲突,遭到儿媳朱某打骂,从情理上讲,朱某的做法是不对的,但从法律层面上讲,朱某并不是该赠与合同的受赠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她的行为不受上述《房屋赠与合同》的约束,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