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2013-10-17 09:53:00   来源:搜狐焦点网

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经2008年3月11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排名前列章总 则

排名前列条 为支持职工购买自住住房,逐步提高职工的居住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由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给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

第四条 为保证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

第五条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公积金贷款的具体实施人,履行下列公积金贷款管理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政策,为缴存人提供政策咨询,维护缴存人依法享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

(二)编制并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编制公积金贷款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三)审查确定公积金贷款项目。

(四)负责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审批及贷后管理。

(五)负责公积金贷款的核算、统计、信息查询及相关资料管理。

(六)负责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公积金贷款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七)承办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公积金贷款事项。

第六条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中国建设银行乐山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乐山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乐山市分行、中国银行乐山市分行承办乐山市公积金委托贷款金融业务(以下简称承办银行)。

承办银行根据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委托协议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职责:

1、根据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书》,与借款人签订《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并协助借款人办理贷款的相关手续;

2、发放、回收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

3、实施贷后管理,协助催收逾期贷款。

4、及时向管理中心提供准确、完整的贷款信息数据。

5、办理委托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是住房的产权人,以户为单位申请。

第八条 凡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同意按公积金中心的要求办理住房抵押,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楼盘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具备相应的规范手续,通过公积金中心评审,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合作协议》。

第十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须根据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一) 购买商品住房:

1、合法有效的居留和身份证明;

2、婚姻关系证明;

3、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4、具有购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筹资金证明;

(二) 再交易住房(俗称“二手房”):

1、合法有效的居留和身份证明;

2、婚姻关系证明;

3、《房地产买卖契约》和缴纳契税发票;

3、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4、需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的,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

5、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保证的,有保证人出具的同意保证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6、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三)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现房:

1、合法有效的居留和身份证明;

2、婚姻关系证明;

3、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4、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5、缴纳契税发票。

(四) 建造、翻建住房:

1、合法有效的居留和身份证明;

2、婚姻关系证明;

3、申请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类型须为出让;

4、县(区)以上的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图纸;

6、提供价值不低于贷款金额1.5倍的其它住房进行房屋抵押;

7、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

8、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五)大修住房:

1、合法有效的居留和身份证明;

2、婚姻关系证明;

3、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4、县(区)以上的规划、建设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房屋大修施工合同;

6、提供价值不低于贷款金额1.5倍的其他住房进行房屋抵押;

7、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

8、同意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办理担保及房屋抵押。

9、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贷款的其他条件。

1、商品房贷款,必须是公积金中心评审通过的项目合作楼盘。

2、再交易住房,须在《房屋所有权证》核发之日起,半年内申请。

3、现房,须在《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之日起,半年内申请;

4、建造、翻建住房,房屋建设进度须达到公积金中心要求。

5、申请贷款的房屋,产权人有除借款人夫妻双方的其他共有人,须有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并办理公证。贷款金额以借款人所占房价份额核算。

7、房屋共有人有未成年子女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十二条 已支用公积金的职工,从支用公积金之日起,必须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后,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同一套住房,已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首付款的,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三条 公积金帐户已封存的职工,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计算可贷额度。在账户启封并重新按时足额缴存满一年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条 贷款额度。

借款人可贷额度为:借款人和配偶个人帐户内公积金本息余额×3倍数+借款人和配偶个人公积金月缴存数额之和×2×1.3系数×贷款期限(月)。倍数和系数由公积金中心拟定,按年调整,向社会公布。

借款人的借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房屋总价值的70%和核算出的借款人可贷额度,较高限额为人民币20万元。

借款人的具体借款金额由公积金中心核定。

第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金额时,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可同时向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十六条 贷款年限。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并不得超出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

再交易住房的贷款年限加房屋建成年限不得超过35年。

第十七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贷款期限长短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政策性利率。贷款期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息。贷款期内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八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夫妻双方到购房所在地的公积金中心或下属管理部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填写《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和《谈话备忘录》,并按

要求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贷款受理。公积金中心贷款受理工作人员核实申请人资料,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其贷款申请。

第二十条 贷款审批。公积金中心受理申请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审核,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书》,贷款资料转承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发放贷款的,说明原因并将相关资料退还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贷款发放。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的贷款,借款人到承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公积金中心复核同意后,出具《同意划款通知书》,将贷款资金划入承办银行的委托基金账户;承办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商品房贷款必须划入售房方帐户;再交易住房和现房,借款人办理抵押鉴证后,可以划给借款人;建造、翻建住房的,借款人办理抵押鉴证后,原则上划入承建方帐户;大修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办理抵押鉴证后,原则上划入修建方帐户。

第五章 贷款的回收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可采用月均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由借款人在贷款申请时自主选择。

还款方式在贷款发放后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 对收回的公积金贷款本金和利息,承办银行根据《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协议》的约定,划转公积金中心。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须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归还到期的借款本息。逾期归还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计息标准计收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在按期还款满一年后,经公积金中心批准,可以提前部分还本一次,也可以提前一次性归还公积金贷款全部本金。

提前部分还本的,还款后只调整月还款金额,贷款期限不作调整。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在正常还贷次年起,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每年支取一次个人帐户内的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需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担保,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抵押,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公积金中心和承办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担保的,其抵押值较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70%。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可自愿办理房屋综合保险,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七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并签定相应的变更协议,如需变更抵押登记的,还应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的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和支付相关费用后,借款合同终止,承办银行将抵押物权属证明等文件返还抵押人。

第八章 违约及处置

第三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借款人违约:

1、借贷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凭证不真实;

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和支付相关费用;

3、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改变房屋结构造成损失的,或发生将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拆迁、出售、转让、赠予或重复抵押及抵偿其它债务等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

4、借款人拒绝或阻扰贷款人对抵押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与他人签定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6、借款人涉及借款合同的财产遭受扣押或没收;

7、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致使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抵偿借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的抵押物或其他担保措施;

8、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而借款人未将损害赔偿金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9、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失踪或经有权部门宣告死亡、失踪或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10、借款人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11、违反本贷款办法或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根据借款人违约的性质、程度、金额,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方法处理;

1、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3、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的贷款本息,按逾期贷款计收利息;

4、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和支付相关费用的,公积金中心可授权承办银行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扣除有关费用和税收外,受偿其债权,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或其担保单位负责偿还;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第三十七条 贷款当事人各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的,向乐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外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在本市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的有关规定,在缴存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公积金缴存证明和在缴存地无公积金贷款的证明后,参照本办法办理贷款手续,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

第三十九条 在公积金资金不能满足公积金贷款需求时,公积金中心可以实施《个人公积金贷款排序发放暂行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