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09 17:09:00 来源:搜狐焦点网
凡公积金提取人须提供填写完整的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和身份证(城区管理部河西网点办理须带公积金龙卡或建行存折)。下列证明材料除指明外均需要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已有的住房面积之和不得超过140㎡)。
缴存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 在本市租住廉租房、公租房或租赁私人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四) 享受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的;
(五) 遇到下列突发事件,且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患有重大疾病;
2)遇地震、冰灾、洪灾、火灾、重大交通事故等重大灾害;
(六)退休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九)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十)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2年以上的;
(十一)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交下列基本资料:
(一)《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
(二)缴存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应由缴存人本人办理,如本人因故不能办理的,可委托同一户口内直系亲属或单位公积金专管员代为办理,并将所提取公积金打入本人个人账户。委托同一户口内直系亲属代为办理提取的,还应提交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单位公积金专管员代为办理提取的,还应提交受托专管员身份证及专管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提取的,提取金额必须进入缴存人龙卡或指定的缴存人的银行个人储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