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30 07:19:22 来源:搜狐焦点网
家住南城的吴女士去年12月看中了西平社区一套120平方米的二手住宅。随即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交易合同,房屋总价138万元,并支付十万元的首期款。协议约定,如果一方无理由违约,将支付违约金不低于五万元,并承担3%的中介佣金。不料,因为多年前一笔380多元的信用卡借款逾期未还,吴女士的按揭贷款申请被驳回。卖方和中介由此认为吴女士故意隐瞒信用记录,属于违约行为,需要支付协议中的违约金并撤销买卖合同。吴女士问:信用记录有污点并非自己刻意所为,卖方和中介的意见是否有理?
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唐胜利律师:买卖双方因各种原因,银行贷款无法获批,就会出现退房纠纷。具体就此事而言,根据合同约定,吴女士确实属于违约。买方和中介方无过错。不过,吴女士可以找到当初的信用卡发卡银行,说明情况并交纳欠款和利息,由于属于首次欠款且金额较小,银行方有可能会消除信用黑名单。而吴女士就会有能力继续履行买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