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独生子女继承父母房产这么复杂!

2016-06-20 15:52:49   来源:搜狐焦点网

近期有一则新闻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已婚的郑女士父母先后去世,母亲生前留下遗嘱,把名下的一套房产留给郑女士。郑女士在母亲去世后前往房管部门要求继承房产并办理过户登记,但房管部门以无法确认郑女士的继承权为由不予办理。

无奈之下,郑女士选择把自己老公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母亲的遗嘱合法有效,准许其按遗嘱继承房产。法院审理后认为,郑女士的老公并不是继承案件的适格被告,郑女士只好撤诉。针对独生子女如何继承父母房产问题,本期《解密维权》由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苟凌律师、陈杨律师、范云云(实习)律师为你详细解答。

问题一、郑女士若要将所继承的房产过户登记至自己名下,应该怎么办?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苟凌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及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之规定,遗产可通过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继承以及依据遗赠抚养协议继承。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之规定,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即对被继承人遗留的房产享有物权,即使未办理遗产所有权过户登记。

就上述新闻涉及案例而言,郑女士的母亲将名下的房产以遗嘱的方式留给郑女士,根据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如其母亲所立遗嘱真实有效,则郑女士自其母亲去世时即享有所继承房产的所有权。若郑女士要求将所继承的遗产过户登记至自己名下,则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身份证明、母亲所立遗嘱、死亡证明等证据要求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过户登记。若房管部门拒不办理,郑女士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方式要求房管部门办理所继承房产的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郑女士将其老公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其对母亲遗产的继承权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

问题二、 如果独生子女是已婚,那父母留下的房产和子女的配偶是否有权继承?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陈杨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排名前列顺序继承人”及《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排名前列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之规定,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应作为排名前列顺序的继承人且无论其是否再婚。除此之外,父母留下的房产,子女配偶没有继承权。

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之规定,除非被继承人所留遗嘱或遗赠协议确认遗产只归子女享有,否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继承的父母遗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使女方怀孕,男方后来反悔,该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范云云(实习)律师认为: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及较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 “李雪花、范洋诉范祖业、滕颖继承纠纷案”中也明确认定只要夫妻双方同意通过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无论是与夫妻双方还是与其中一方没有血缘关系,均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法院判定:“无血缘关系的另一方反悔在遗嘱中不给该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符合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使女方怀孕所生子女应当视为双方的婚生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