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规划外的配套 要需承担民事责任吗

2016-07-25 15:48:38   来源:搜狐焦点网

尽管《广告法》一再改版且严格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不少开发商在宣传商品房的过程中进行夸张、虚假宣传,购房者对于法律常识的疏忽很有可能上当受骗,那么我们之前谈到过针对开发商商品房销售广告中项目本身的虚假宣传要承担责任,但是对于对商品房规划范围之外的相关设施所作的虚假宣传,开发商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呢?


据搜狐焦点采访北京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房产中心白金印律师得知:目前我国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该规定,这一解释把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列为合同内容仅仅限定为“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并不包括“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之外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

但对于开发商就商品房规划范围之外的相关设施进行的虚假宣传,即使不被视为合同内容,也不等于开发商不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据此,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开发商对其遭受的损失进行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