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将房产卖给第三人前夫能否追回?

2016-01-13 15:01:32   来源:山东商报

案情简介:
  李某(女)与赵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一套。2010年6月17日,李某与赵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上述房屋归赵某所有,但该房屋现由李某居住。2011年1月4日,李某将该房屋卖给袁某,且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在袁某名下。现赵某咨询律师该房屋能否收回?
  荣凯解答:
  该房屋收回得看袁某是否符合法律上的善意第三人。根据《物权法》排名前列百零六条排名前列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法律为了保护不知情的第三人设定的该制度。如果袁某符合善意取得房产,那么赵某可以向李某追偿该房屋的房款,如袁某不符合善意取得,赵某可以向法院起诉李某、袁某侵犯其对房产的所有权,要求确认李某与袁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胜诉后,下一步可申请房管局对袁某的房产证进行撤销。同时也建议赵某在诉讼期间将该涉案房屋予以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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