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内四区二手房转移登记常识须知

2016-11-23 10:11:55   来源:搜狐焦点网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进行房地产交易,交易当事人必须依法签订交易契约或者合同,并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二、申请条件

三、办理材料

在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二楼办理。由买卖双方共同申请。

买方提供要件:

•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契税完税证明(由大连市地税局房地产税务所负责办理,咨询电话:0411-82332415)。

卖方提供要件:

• 未婚的,产权人持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已婚且房屋为婚内取得的,夫妻双方持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婚前取得产权证的,产权人本人持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结婚登记申请书查档件原件办理。

•协议离婚的,持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离婚证及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判决书及生效证明或调解书及生效证明;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产权证离婚的,需依据离婚协议办理完离婚析产登记后,产权人持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丧偶的,产权人持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配偶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婚内取得产权证的,应先办理继承转移登记后,产权人持上述材料办理。

•经过公证委托他人代理的,代理人持公证书(原件)、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对应的其他材料办理。委托公证书中应注明房屋的基本情况、产权人的婚姻情况、房屋的权属情况(有无其他共有人)、买方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委托的具体事项等内容。

•房屋为初始自建、独栋的改制取得的房屋,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对应的土地性质为划拨的,应当先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再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境外人员(含港、澳、台、华侨)及其他情况办理转移登记的,请做具体咨询。

买卖双方共同提供要件:

•申请书(办理转移登记时由我中心受理人员打印)。

•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转移登记时由我中心受理人员打印)。

•资金监管合同(请到开展房屋买卖资金监管业务的银行办理)。

四、办理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00-5:00

五、联系电话:83691485

六、办理流程

①受理申请②审查材料③决定登记,转发证中心办理。

七、办公地址:西岗区黄河街78号                

八、办理时间:上午9:30-11:30 下午1:0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