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24 14:03:39 来源:搜狐焦点网
7月1日起,我国“以房养老保险”开始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4地进行为期两年的试点。对此,市场反应不一。有人认为这种养老方式不可取,房产为何不留给子女反而抵押给保险公司?有人担心将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后,房价上涨了怎么办?也有人质疑,是不是政府就此卸下了居民养老的责任?究竟应该如何看待“以房养老”这种保险方式?
【以房养老保险】是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在该模式下,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本期话题:“以房养老”靠谱吗?
在线律师:陈军
问题一:房地产市场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如何评估抵押房产的价值?
律师解读:我国房地产市场本身还处在不太成熟的阶段,房价不太稳定,如何评估抵押房产的价值?这对于尚属新生事物“以房养老”政策实施中的保险公司和老年消费群体来说都是非常担忧的事情。
中国保监会6月23日发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出房产价值应当聘请具有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费用由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共担。“以房养老”期间房子升值、贬值了,保险公司都必须告知这种变动对年金领取的影响。这从一定程度上打消了消费者的部分顾虑,但如何评估细则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问题二:房子一旦“交”出去,是不是就拿不回来了?
律师解读:根据试点细则,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拿回自己的房屋和产权:
排名前列,在犹豫期内反悔,为保障老年人的权益,《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参与“以房养老”的“客户的犹豫期不得短于30个自然日”,这比一般保险产品10天的犹豫期增加了一多半;
第二种方式是超过犹豫期后,老年人可以采用退保的方式拿回自己的房屋和产权,但与任何商业保险的退保程序一样,抵押人将不可避免地承担一部分提前退保的损失,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每年必须公布房产价值情况,以及退保剩余价值,以便老年人在选择提前退保时可以根据实际发生的退保损失衡量利弊。
问题三:4城市率先试点,“以房养老”离成都有多远?适合全国普遍推行吗?
律师解读: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起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试点实施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
成都作为我国西南地区的重要城市,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市,接纳吸收新鲜事务的能力较强。如果下一步国家扩大试点的话,成都特别是不二的选择。但何时在成都施行,仍是未知数。
国家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进行“以房养老”的试点证明该养老方式具有很大的可行性,但是是否适合全国推行还需要根据以上四城市的试点的情况来确定,同时根据试点情况进一步制定完善的“以房养老”法律政策。
无论进小范围内的试点还是全国推广,“以房养老”商业保险是一种市场化的运作,其推行和发展受多种因素的制约,有限的受众、较高的门槛决定了其“小众”属性,不会成为养老的主流方式。
关于以房养老,网友担心:
既然有了养老保险,为什么还要“以房养老”,这是政府在甩包袱吗?
律师解读:“以房养老”在房产价值日渐增长的时候应运而生,必有其价值。
①随着“老龄化”加速到来,养老金“缺口”在不断变大,政府越早探索养老保障问题,则对国家养老事业的发展越有利;
②盘活老人所有的房产,有助应对刚需购房的要求;
③改变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减轻家庭养老的负担等。
同时有鉴于,开展“以房养老”在国外一些国家已有成熟的做法。这次国务院《意见》,提出开展这方面的试点,是积极慎重稳妥的,目的是探索构建多样化、多层次、以需求为导向的养老服务模式。重点为城乡“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的兜底责任,对城乡困难老年人是利好消息。在政府兜底的基础上,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以房养老”是市场化运作的一种高端化服务,是自愿的、自主选择的行为。
如果房产在抵押期间增值了,增值收益是不是全被保险公司收走了?
律师解读:保监会对此次“以房养老”的产品设计了两种类型,分别为反抵押参与型和反抵押非参与型。其中,参与型产品,保险公司可参与分享房屋的增值收益,而非参与型产品,保险公司则完全不参与分享房屋增值收益,抵押房屋价值增长全部归属于投保的老人。而不管是哪种类型的产品,您在办理“以房养老”期间房子升值、贬值了,保险公司都必须告知这种变动对年金领取的影响。
如果抵押期间房价跌了,或者抵不上保险本息了该怎么办?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如果办理抵押的老人过世后,当初抵押给保险公司的房价出现下跌,或房屋实际价值不足以抵销老年人生前从保险公司支取的养老金,保险公司须承担房价不足的风险和损失,不得向老人子女或亲属进行任何形式的追偿。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到期后,是否会影响一些人的以房养老计划?
律师解读: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到期后,如何自动续期尚无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期满后的规定,只有四个字“自动续期”。这让不少人担忧,以普遍的70年使用期为例,70年后续期是否需要交钱、如果交钱交多少、怎么交这些具体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贠小苏表示,尚无具体规定,但他认为不会影响到有以房养老想法的人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