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24 14:19:18 来源:搜狐焦点网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新政,要求进一步降低住房公积金门槛,增加公积金贷款额度,简化手续,建立方便快捷的业务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各地要进一步采取公积金跨省、跨市异地支取使用的措施。
之前住房公积金异地难取,是导致很多流动人口不愿意缴存公积金的重要因素。很多外出打工的人,因为主客观的原因,不愿或者很难在打工地买房,一旦缴存公积金,用于租房的话提取手续烦琐,所以渐渐和单位形成“默契”,尽量少缴或者不缴公积金。现在推动异地支取使用,算是消除人们后顾之忧的明智做法。
那么问题就来了,在尚未明确异地提取公积金细则前,外来务工人员遇上公积金缴纳和提取问题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本期解密维权由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为您详细解答。
问题一、企业必须为外来务工人员缴纳公积金吗?
根据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因此单位有义务为在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港、澳、台人员及未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且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缴纳公积金,即使是单位聘用的农村户籍劳动者也应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成都),即企业为职工缴纳公积金的义务并不因职工为外来务工人员而取消,企业同样必须为外来务工人员缴纳公积金。
问题二、企业拒绝为外地员工缴存公积金,外地员工该如何维权?
企业拒绝为外地员工缴存公积金的情况下,外地员工并不用过分担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公司就其没有办理缴存登记、帐户设立、不缴住房公积金等行为,均必须受到相应的制裁。若企业拒绝为外地员工缴存公积金,外地员工最简单的维权途径就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或者举报。
问题三、企业为外地员工缴纳了本省/市公积金后,外地员工还可以自行缴纳外省/市的公积金吗?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十九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 5 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可见公积金是具有少有性的,且缴纳并不需要职工个人来操作,而是由单位直接代为代扣代缴,企业为外地员工缴纳了本省/市公积金后,外地员工是不可以自行缴纳外省/市的公积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