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律师揭秘!如何避免遇到不法中介

2016-11-28 10:38:46   来源:搜狐焦点网

现实生活中却经常遇到一些黑心中介,专坑客户,特别是一些买房、租房经验不足的年轻人。且遭遇无良中介后的维权成本也较高,应该如何避免遇到不法中介?倘若不幸遇上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问题一、正规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黄磊律师认为:依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1年1月20日发布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该规定于2016年4月1日进行了修订)规定,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即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同时应当拥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房地产经纪人员需通过由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的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还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因此,依据上述办法的规定,正规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至少应当同时具备营业执照、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书、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方能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

问题二、不法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一般通过哪些手段欺骗消费者?应该如何避免受骗?

市场上不法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欺骗消费者的惯常手段主要为:

➤截留和骗取房屋信息;

➤编造虚假证明骗取中介费;

➤将押金、看房费等占为己有;

➤散发虚假广告、引诱租房者上钩;

➤利用“托”充当房主,制造种种障碍使租房者看房失约;

➤以租赁房屋内需要添置通讯设施、办房屋租赁手续等理由实施诈骗钱财的行为等等。

苟凌律师提醒消费者,为了避免受骗,消费者至少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注意事项一:查验其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备案证书、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注意事项二:推荐使用建设(房管)、工商等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在签订合同时要求承办的执业经纪人在合同上签字并注明资格证书编号。

注意事项三:若将房屋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或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租房,应委托缴纳了保证金、通过指定银行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并通过银行收付租金。

注意事项四:从事房屋买卖业务时,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应明确房屋成交价及佣金标准,达成意向后应坚持买卖双方见面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注意事项五:先查验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后接洽经纪业务。

问题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归哪些部门管?维权应该上哪讨说法?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王亮律师认为: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因此,房地产中介机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为房地产管理部门、物价局、人社局,同时还应当遵从房地产经纪协会的行业管理。

因此,消费者可以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不法行为向以上部门进行举报,同时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消费者保护协会及工商部门进行投诉。

问题四、遇到不法中介报了警,在警察面前中介表示愿意退钱,但除了派出所就翻脸不认账,我应该怎么办?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胡晓律师认为:

➤首先,消费者在寻求警方介入救济的过程中与中介机构达成一致的,尽可能签订合同进行明确,防止其反悔;

➤其次,若未签订合同,消费者可以以警方制作的出警记录中中介机构愿意退钱的陈述作为证据,起诉中介机构解除合同,退还服务费;

➤再次,若中介机构翻脸不认账,消费者可以再次报警请求警方介入;

➤最后,若中介机构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等其他刑事犯罪,消费者可以向警方报案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问题五、中介欺瞒租客房源的信息,入住时和承诺的完全不一样,我是否能让他们退还租金?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钟晓丽律师认为:依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欺瞒租客房源的信息,入住时和承诺的完全不一样时,显然属于损害委托人即租房者利益的行为,中介机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若已实际收取,租房者可以要求中介机构返还。

同时房租收取的主体为房东而非中介机构,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要求中介机构退还房租没有依据。

但是租房者可以依据合同及法律规定依法解除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要求房东退还租金。若租房者在这一过程中还遭受其他损失,可以要求中介机构进行赔偿。

问题六、中介费多少才合理?怎么才能知道自己有没有被骗?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陈杨律师认为: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289号)以及四川省发改委及四川省住建厅联合发布的“川发改价格[2014]532号”文件(以下简称“532号文件”)的规定,

目前价格主管部门已经放开了房地产经纪行业收费,四川省房地产经纪行业收费标准完全由市场进行调节。

但是根据532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收取未标明的项目及费用。

因此,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消费者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明码标价的服务项目及费用的范围内,根据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等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的服务费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