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二手房交易又出新规 中介不能收服务费

2016-12-12 09:59:36   来源:搜狐焦点网

经纪机构等不得直接或间接代收代管,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12月7日,记者从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秩序,维护存量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安全,

成都市近日推出了《关于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决定在全市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工作。

所谓“存量房”就是俗称的“二手房”,据了解目前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一般是经纪机构等第三方负责交易资金的代管。现在这样的情况将出现巨大的改变。

该通知指出,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易价款,包括首期房款、贷款等;不包括定金以及办理存量房转让所涉及的各项税、费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佣金。

该通知还表示,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工作试运行阶段,仅提供自有资金的监管服务,待条件成熟时,再提供贷款资金的监管服务。

其中,对于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范围,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的存量房交易,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执业人员应当书面告知交易双方当事人选择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不得直接或间接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及定金,不得额外收取服务费。

此外,交易资金监管部门与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银行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委托协议,由委托银行具体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的设立及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的存储、划转等手续。

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的缴存和使用均应通过监管账户进行,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置业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在监管账户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进行计息。

➤如交易完成,监管资金及在监管账户存续期间的存款利息归出卖人所有;

➤如双方交易失败,账户内本息归买受人所有,其中,贷款部分本息归发放贷款的银行所有。

此外,《通知》还规定,对于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申请撤销存量房买卖网签合同备案(自由交易)或存量房买卖经纪服务合同(居间交易)的,交易当事人到场确认后方可办理撤销业务,以确保交易监管资金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