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21 17:10:45 来源:搜狐焦点网
市民王先生来电:我和我的妻子是2006年登记结婚的,我一直在单位上班,单位也在给我缴存住房公积金。但是我的妻子从2008年起开始自己经营个体生意,就没有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现在我们因感情不和,经过协商要离婚。目前,我们对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达成了共识,但对住房公积金归属产生分歧。请问,我个人这几年来的住房公积金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广厦热线回复:针对王先生的来电咨询,广厦记者向有关法律人士进行了咨询。
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十一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此项财产“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以上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王先生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也属于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双方应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