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03 14:53:16 来源:搜狐焦点网
2007年底,徐先生(化名)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和开发商约定好2008年9月1日交楼,然而开发商泰安城公司直到2009年9月1日才通知徐先生收楼。
随后,徐先生在收楼时提出楼房有漏水问题,拒绝收楼。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14年,徐先生起诉开发商,要求赔偿延迟交楼违约金。
去年,法院终审时表示,开发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给徐先生事实清楚,法院予以认定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起止日期应为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9月1日。
但是,由于徐先生于2009年9月1日没有办理收楼手续,诉讼中又未能提供案涉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致其无法收楼的证据。
更重要的是,在2009年9月2日起至2011年9月1日期间,徐先生应知其权利被侵害,应向开发商公司主张权利。然而徐先生直到2014年3月27日才起诉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且无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为何事隔近四年半才提起诉讼,因此,终审法院认定徐先生的诉求已超诉讼时效,驳回了其诉求。
小贴士:
购房者买房时如果存在纠纷,除了要保留好证据外,也要记得注意诉讼时效。从本案例来看,诉讼时效为两年时间,如果超过诉讼时效,购房者将有可能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