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03 17:11:00 来源:搜狐焦点网
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的确立是有其积极作用和存在必要的,也完全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民法有关优先权的规定,并不能仅仅局限于共有财产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上,应当从优先权制度本身的含义来理解。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应当承认优先权制度是适用房屋租赁关系的。那么,是实践中,如何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准确适用优先承租权呢?行使优先承租权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只能由原承租人行使;二是原租赁合同期满后房东继续出租房屋;三是要在“同等条件”下,“同等条件”具体为房屋租赁的用途、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等。
现行的法律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给予房屋承租权特殊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为房屋承租权优先于所有权得到法律保护;其二为房屋承租权优先于担保物权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