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4万还150万?2017房奴千万要当心

2017-02-21 17:57:50   来源:搜狐焦点网

梳理以往的案例,年轻人、赌徒和急需资金周转的小老板极易成为套路贷的“肉鸡”。

套路贷骗局通常有三步走。排名前列步就是先诱使借款人借贷,随后以行规为由,哄骗借款人签下高于所借款项一倍甚至数倍的欠条。比如借10万元,欠条写的却是20万元。此时骗子最常见的话术是“不会真让你还这么多,按期还就没事”。

第二步是“伪造”银行流水。借款人签下欠条之后,“小额贷款公司”会哄骗借款人前往银行转账取款并拿走现金,留下银行流水作为证据。比如“小额贷款公司”会与借款人一同到银行转账,他们先将欠条上允诺的金额20万元打入借款人卡中,接着让借款人取出,然后拿走其中的10万元,而借款人却没有拿到还款单。最后借款人实际到手的钱只有10万元,但是银行流水却显示有20万元进账。

从4万到150万,“平账”让借款额飙升

第三步就是“平账”,也是在这一步,原本的账务可能膨胀几十倍。一旦借款人违约,“借贷公司”就会用“平账”的方式解决。“平账”即由另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偿还排名前列家公司的钱,借款人再签下更高额的欠款合同。其中还会重复第二步“伪造”银行流水的过程。新民晚报报道过一起个案,上海市民张先生的女儿小菲深陷“套路贷”。某次小菲晚还款了半小时,“借贷公司”的员工王某就认定小菲逾期还款,要她一个月内还清12万元(小菲实际上只拿到了5万元)。山穷水尽之下,小菲稀里糊涂地被王某带着去了另一家“公司”借款,12万元逾期要还23万元。最后“屡屡违约”的她被人牵着鼻子,向三家“公司”借款,大半年的时间里,累计欠下了近60万元的巨债。

为了“平账”,借贷公司会故意让你违约,比如还款时借故到外地,让借款人无法联系到;或是违约的条款设置的非常苛刻,比如“逾期还款”的时限是按小时甚至分钟计算,债务就翻着倍地往上涨。总之,就是要把借款者逼上“还不出”“还不清”的绝路。

盯上房产、限制人身自由,“套路贷”有的是流氓法子让借款人乖乖就范

如果借款人真的还不上钱,会面临什么后果?他们可能会被迫失去房产、失去人身自由,家人朋友也要遭受无止尽的骚扰。

据解放日报·上海观察报道,一些非法的小额贷款公司很懂得“规避风险”。他们往往会要求有房的借款人网签房产,房产一旦网签就不能再交易,这对借款人是一大制约。同时签署20年的房屋租赁协议,这样就可以“合法”地占据借款人的房产,转租以牟利。

文汇报曾报道过,有“小额贷款公司”专做浦东无业“拆二代”的生意,原因就是看中了“拆二代”家中有房,一旦难以还款,还可以卖房还债,放贷“得手”的可能性更大。

对待借款人,讨债人通常会把其非法拘禁在住处内。上文中提到的许女士,就曾在出差途中被讨债人胁迫返沪,并被软禁在自己家中10多天,讨债人也跟着住了进来。讨债人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对待借款人的亲朋好友,胡搅蛮缠、语言威胁、跟踪盯梢、油漆刷墙、堵钥匙孔等“软暴力”手段。

惩治“套路贷”的一大难题是——法律讲究证据,而骗子把证据链条做成了优质的闭环

从极尽哄骗的放贷到充满暴力胁迫的讨债,原子化的普通家庭通常难以招架。而他们最后的希望——以司法手段惩治“套路贷”,也面临着不少现实难题。

1.一些受害人发现进入圈套后,要么对欠债原因讳莫如深,要么迫于讨债人的恐吓选择“花钱买平安”,往往不会去报案。

2.法律讲究的是证据,而不是每个人口中的事实。非法的小额贷款公司,会以特定员工的个人名义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这样借款合同在形式上就变成了自然人之间的普通借贷,小额贷款公司刻意的违法犯罪行为就被伪装成了“民间借贷纠纷”。通常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主要证据就是借条。偏偏非法小额贷款公司的证据链条看起来十分完备——借条,银行流水,甚至可以要求调取当事人提款的视频监控。而借款人往往不懂得保留证据。

比较极端的情况是,“借贷方”虽然干的是见不得人的事,但由于手握完整的证据链,就敢把借款人直接告上法庭。上文中提到的许女士就被“小额贷款公司”起诉到了法院。据看看新闻网报道,当时他们全家在外租房,并没有收到法院寄到原住址的文书,因此没有上庭。2014年7月底,由于对方提供的借款合同等证据一应俱全,法院做出了缺席审判,许女士败诉,她自己的一套房子以及和父母共有的一套房产均被查封。所幸经过许家人的申诉,法院在综合案件情况后暂缓了执行房屋拍卖事宜。

打击“套路贷”,需要法官和公安机关都多个心眼

对于“套路贷”的受害者,坊间也有不少冷嘲热讽的声音,这有一定现实原因。如今“借钱的是大爷,要钱的是孙子”,债权人的利益容易被阻碍,所以要优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但“套路贷”的受害者,抗辩的并不是合法的借贷关系和借贷合同。他们面对的案件看似满足普通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实则处处都有违法犯罪的痕迹。这需要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更加主动地去鉴别和判断。

在可能涉及“套路贷”的民事借贷纠纷案中,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

而公安机关在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时,尤其要注意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违约、债务纠纷的界限,专栏作家沈彬认为,公安机关不能机械执行“不介入经济纠纷”的纪律,而是应该首先做鉴别,案件有没有涉及暴力催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合同诈骗等犯罪,不能拿出一张借条就认定那就是正常的民事纠纷,不主动立案侦查。

这种环环相扣、背后仿若有专业人士指点的骗局越来越多。对于新型的金融犯罪,司法机关、行政部门应对机制的升级,不能比骗术的更新换代速度慢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