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14 09:38:43 来源:搜狐焦点网
“这是我们公司的一份工作记录,麻烦您给签一下,就是证明我在这段时间确实带您来看房了。”相信不少购房者在看二手房时,都受到过中介的如此“礼遇”。多数情况下人们都会毫不犹豫地签下这份看房单。然而,看似简单的看房单中实则大有门道,其中一些条款很可能会给购房者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
被诉:房子买了,把我甩了?
刘先生怎么也没想到,买房前无意间签署的一纸看房单,竟给自己惹来一场不小的麻烦。
事情得从2014 年说起。这年12月,家住济南的刘先生想和妻子在市区购置一套二手房。上网发布求购信息后,陆续有几家中介找上门来推荐房源。为了节省时间,刘先生决定和妻子分头行动,力争多看几套房,多些选择权。
谁能想到,正是这次的“分头行动”带给刘先生一家无尽的烦扰。
当月底,刘先生在甲中介公司的带领下看了3套二手房。“其中有一套感觉还不错,就回去跟妻子商量了下。 ” 刘先生回忆道,“ 正好妻子说,数天前她通过乙中介公司,也相中一套蛮不错的房子,可以一起去看下。 ”
于是,刘先生便随妻子在乙中介的带领下看房。此时他惊讶地发现,原来妻子相中的房子正是自己心仪的那套。
“当时甲、乙两家中介所收取的居间费不同,前者是房款总额的2% ,后者是1.5% 。”刘先生告诉记者,“综合考虑两家中介的服务态度、价格等因素后,他们还是选择了乙公司,并顺利购得该房。”
本以为购房大事至此该告一段落了。不成想今年1月份,刘先生突然接到传票,自己竟被甲公司以违约为由诉至法院。原来,刘先生在通过甲公司看房时曾签过一张看房单。“当时中介的小姑娘曾解释,签看房单只是为了证明自己曾带客户看过房,用于日常考核。我也没多想就签了名字和身份证号。谁料其中竟然规定了违约条款。”
喊冤:这房早看过,没你照样买!
记者了解到,在刘先生所签的看房单中有这样一条规定:“ 双方签订客户服务确认书后的六个月内,委托人无论以何种方式及何种价格私下与房屋出卖人成交,委托人仍应支付该中介公司全额佣金。”据此,甲公司要求刘先生支付佣金损失 1.5万元。
“ 感觉很冤!这套房是我妻子先于我通过乙中介看的并相中的,当时她也签了看房单,上面的时间也早于我。即使不通过甲公司居间介绍,我们照样能买到这套房。”刘先生说道,“既然我们未借助甲公司的信息和斡旋买房,又何来佣金损失呢?更何况看房单上既然规定了违约条款,在签订之初甲公司就应尽到提醒义务。”
“看房单上作这样的规定是行业内为避免同行拆台、客户绕开中介与业主直接交易的通常做法。”甲中介的工作人员称,“看房单的签与不签是客户的自由,但既然签了就应该受合同约束。”
专家:中介服务与最终成交有无因果是关键
对此,山东法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法水认为,此事的一个关键点在于刘先生的妻子先于刘先生看了该套房,并同样签了看房单。法官可据此判断购房合同的最终达成与甲中介的付出有多大关联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有提醒对方注意的义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些都可能是法官判断的焦点。”张法水说。
山东大学法学院民法学副教授马丽萍则认为,法院能否支持中介的诉求,关键要看中介的服务与最终的房产交易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就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来判定。“此外,购房者在签订看房单前一定要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对不认可的格式条款尽量与对方协商勾除,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另据了解,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看房单中“防跳单”条款的效力认定并不一致。有的认定此类条款排除了客户主要权益,属于霸王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故驳回原告诉请。有的则支持中介请求,但适当调整了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