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质量问题拒收楼应注意举证

2017-03-15 10:37:24   来源:搜狐焦点网

6年前,叶先生花了4300万在南海里水购买了一栋别墅。交楼时,因发现房屋出现渗水现象,他拒绝收楼,还将开发商告上法庭,以迟延交楼为由要求解除购房合同。

昨日,南海法院通报,经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开发商已履行了通知收楼义务,而叶先生未申请质量鉴定,且无证据证明房屋漏水问题直接关系居住安全,不能作为拒绝收楼的理由,最终判决驳回叶先生的诉求。

豪华别墅渗水业主拒收

2010年12月,叶先生以首付1300余万元、贷款3000万元的方式购买了位于南海区里水镇的一处高档别墅,并与开发商约定在2011年6月底前交楼,逾期开发商需按日支付违约金,如逾期交楼超过90日,叶先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付房款10%即430余万元的违约金。双方还约定,按合同所载地址邮寄通知等文件,均视为有效送达。

购买别墅后,叶先生当日便向开发商申请改变别墅院落格局,拆除树种,调换石头等。孰料,他便发现别墅有渗水等质量问题,便开启了与开发商漫长的交涉过程,也一直没有办理收楼手续。

去年1月,签约4年多后,涉事别墅仍未完成交楼手续,叶先生便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院,以迟延交楼为由要求解除购房合同。

交楼为何延迟 对簿公堂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叶先生称开发商既没有通知收楼,也对房屋内存在的渗水问题不管不顾。开发商方面则表示,早已将收楼通知邮寄至叶先生合同注明地址,房屋渗水问题是因长时间无人入住导致,物业也已组织维修,但叶先生就是不收楼。

法院查明,涉事别墅2010年底已竣工备案,叶先生虽然一直没有实际入住,但对房屋十分关注,曾就房屋质量及交付问题多次与开发商通过电话、往来函件、现场商谈等多种方式交涉,开发商也多次发函至合同注明地址,催促叶先生收楼并支付物管费。

未申请质量鉴定业主败诉

一审法院认为,房屋2010年底已竣工验收备案,初步证明具备交付条件;开发商也曾向叶先生寄送办理房产证通知书、律师函等文件,载明房屋交付时间,催促收楼及缴纳相应费用;合同明确约定了交付期限,叶先生有义务配合收楼。

其次,双方围绕房屋质量问题磋商,叶先生因此未实际接收房屋,但因其明确表示不对房屋质量及安全问题申请鉴定,无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房屋漏水问题涉及房屋基础、主体结构或直接关系居住安全,不能作为拒绝收楼的理由,最终驳回叶先生的诉请。

随后叶先生提出上诉,佛山中院结合双方来往的函件材料、联系记录,认为开发商已履行了通知收楼义务,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房屋质量问题怎么认定?

法官提醒,“质量问题”界定十分宽泛,小到掉螺丝,大到房屋倒塌,都属于市民广义上认为的“质量问题”。业主需分辨是否为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可退房情形,并非所有质量问题均是拒绝收楼的正当理由,如为小问题,可收楼的同时在收楼确认书上备注所存在的问题,联系开发商进行后期维修处理;如为影响房屋安全、结构的严重质量问题,协商不成则建议业主委托专业鉴定单位鉴定质量问题,寻求法律途径解决。